翡翠质量消保委调解退款到位
2016-05-19 11:31 423次浏览投诉:2015年7月23日,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马女士参加某电商平台“拍卖会”,拍得一件价值7000元的翡翠挂件。收到货后,她感觉商品色泽暗沉,与网页图片上展示的翠绿完全不符,认为销售者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,属于欺诈消费者,于是向该平台申请退货退款,但被卖家拒绝,遂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(以下简称余杭区消保委)寻求维权帮助。
调查:接诉后,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该电商平台卖家联系核实情况。据调查,该电商平台“拍卖会”是为会员提供的具有独特性或有较高附加值的特殊拍品的交易平台,所用程序并不同于普通的网络交易程序。根据其规定,竞拍者需经过交纳保证金、出价竞拍、竞拍成功、支付货款、完成交易5个步骤才能拍得拍品。同时,卖家称已在商品页面注明“依据商品性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”,且实物与图片色泽不符属于主观感受,故不同意退货退款,也不接受调解。
由于法律并未对色泽不符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,电商平台规则也没有明确的依据,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。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一方面告知消费者暂时不要盲目退货,避免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;另一方面多次同卖家沟通,并联系电商平台一同尝试调解。
分析:本案中,电商平台拍卖的形式不同于通常的经营模式,对经营者“依据商品性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主张,如果经消费者确认过,在实践中经营者不退货的做法通常可以得到支持。但是本案还有另一个关键,就是实物与图片色泽不符的问题。
众所周知,翡翠作为一种玉石,其色泽对价值的影响非常大。如果经营者在网上销售的是A色泽的翡翠,实际却提供B色泽的翡翠,则涉嫌欺诈。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,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。”但在本案中,经营者将实物与图片不符属于主观感受作为抗辩理由,在没有经过鉴定取证等一系列程序的情况下,不能作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定性。
本案中,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在页面展示的是一个翠绿欲滴的挂件,而自己收到的却是一个色泽暗沉的“次品”,如果这个事实得以确认,则根据工商总局颁布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五条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……(七)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……”规定,销售方在页面中展示的样品与实物严重不符,不符合该办法第六条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、、准确,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……(二)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、商品标准、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……”,消费者有权按产品“以次充好”等理由主张索赔。但是由于商品的特殊性,工商机关进行处罚同样需要鉴定确认。对于翡翠这种商品的鉴定成本及风险则是消费纠纷双方无法确定的,所以在消保委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了一致,以退货方式结案。从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角度看,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,放置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,取得退货的共识也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的。
不可否认,在本案中,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该案的调解起到了积极作用。调解中,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,积极配合消保委维权,推动了问题的解决。
处理:经过余杭区消保委的多次努力尝试,加上平台的积极配合,卖家终同意退货退款。为了降低马女士的退货风险,工作人员还要求平台积极提供技术支持,督促卖家补足保证金,并从中冻结7000元。终,马女士成功拿回货款,对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。